体育工作条例
发表日期:2016-06-20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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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教育观念的转变和教育思想的重新确立,引发了学校教育的根本性变革,也将彻底更新学校体育各项工作的观念和体育教学目标。为了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着眼于终身体育、素质教育、健康第一和学生的个性发展。根据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全国普通高校体育与健康教学指导纲要》的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以人为本,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体育教学、体育科研、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院行政的领导下,由院体育工作委员会统筹,教务处、学工处、体育部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领导。
第二章 体育教学
第七条 体育与健康课是公共必修课程。高专一年级开设基础引导课。二年
级开设选项课。高职一、二年级开设体育健康课必修课。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必修体育课程和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体育部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八条 体育教师和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院体育课堂教学常规》。
第一条 教学方法要讲究个性化和多样化,提倡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多边互动活动,努力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创造性。
第二条 不仅要注重教法的研究,更要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和练习方法的指导,提高学生自学,自锻的能力。
第三条 不断推进体育教学改革的力度,探索实现教学目标的科学方法和途径。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努力实现以学生为本的“自主选择教师、自主选择项目、自主选择上课时间”的三自主教学形式。
第四条 进一步完善体育课程评价体系,使学生通过体育课程的学习,至少掌握两项运动技能,有效增强体质、增进健康。
第五条 修满规定学分、达到课程的合格标准,是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体育课程不合格,按肄业处理。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六条 学生以班级或系部为单位开展课外体育活动,每天应坚持锻炼1小时(含体育课),每周至少要参加2—3次课外体育活动,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学工处、体育部统一协调,由各系、部组织实施和考勤,并纳入学生素质培养档案。体育教师值班指导。
第七条 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要把学生课外体育活动作为日常教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营造良好的校园体育文化氛围,使学校充满朝气和活力。
第四章 《标准》测试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标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检测咨询中心。在每年定期对学生进行测试,按时完成向国家数据库的上报工作。
第九条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学生体质健康的基本要求。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合格标准,是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凡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学生,按肄业处理。
第十条 《标准》成绩纳入体育课程成绩评价内,权重为20%。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标准》的教育功能、指导功能和反馈功能,激发学生自觉锻炼,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五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大力开展运动训练,积极探索培养优秀学生运动员的规律,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运动队训练和比赛,其要求和待遇等执行《训练课时津贴发放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举办一次田径运动会或体育节。院级单项比赛每年不少于15次,各系、部每年单项比赛不少于6次。
第十六条 比赛的安排和组织按《院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积极组织参加校外各项运动竞赛,
第六章 体育教师
第十八条 在教师总编制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运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并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
第十九条 体育教师是课堂教学的具体执行者和组织者,要与时俱进,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养。
第二十条 组织、指导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都是体育教师的重要工作内容,应合理计算工作量。根据体育教师主要在室外工作的特点,要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
第二十一条 选派优秀体育教师参加有关国内外学术交流,或聘请高水平专家到我院任教、讲学、指导训练。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体育教师每年报销一定的服装费,在考虑物价指数上涨的因素下,逐年增加。由院人事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等有关待遇与其它教师同等对待。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二十四条 体育教师组织早操、课外辅导、运动训练、学生体质测试、运动竞赛,都是教师的重要工作内容,应当计算工作量。
第七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的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各类学校体育场馆、器材、设备。
第二十六条 由体育部制定体育经费年度、月使用计划,经学校分管院长审核批准后,由财务处按计划执行。
第二十七条 体育部设专职保管员,其职责按《体育器材保管员职责》的要求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体育器材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体育经费占学校年度教育经费的百分之一,此经费由校体委按计划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占用和破坏体育场馆及设施。外单位借用,原则上,有偿使用,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学校各部门借用,由体育部审批后,统筹安排。
第八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由一名副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是我校体育工作的组织机构,按照《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体育工作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统筹安排全院体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体育部在主管体育工作的院长领导下,具体负责体育教学、体质测试、运动训练、体育竞赛、课外活动、场馆器材管理、对外体育交流、体育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体育部下设教学科研室和群体竞赛室。
第三十三条 各系部、团委主要负责人,为系部体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本系部内,要广泛地、积极地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的各项课外体育锻炼和竞赛。
第三十四条 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和《标准》测试,是班主任、辅导员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后勤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
第三十六条 院工会与体育部共同协作,积极开展群众体育活动。
第三十七条 院医务室应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精神,配合体育部搞好体育卫生工作。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学校每年召开一次体育工作先进表彰大会,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九条 关于处罚,严格按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八章: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学校文件下发规定之日起施行。